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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陸續發布文件,落實2018年10月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的完善出口退稅政策、加快退稅進度的措施。10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加快出口退稅進度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8號,以下簡稱48號公告),對《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作了進一步優化。10月2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調整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123號,以下簡稱123號文件),明確自2018年11月1日起調高部分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筆者認為,完善出口退稅政策的適時出臺,顯示出我國正在進一步推行穩定外貿增長的措施,有利于進一步穩定我國的貨物貿易出口。
出口退稅率不同程度上調
為進一步簡化稅制、完善出口退稅政策,123號文件對部分產品增值稅出口退稅率進行調整。
123號文件規定,將相紙膠卷、塑料制品、竹地板、草藤編織品、鋼化安全玻璃以及燈具等343個產品出口退稅率由13%提高至16%;將潤滑劑、航空器用輪胎、碳纖維以及部分金屬制品等293個產品出口退稅率由9%提高至13%;將部分農產品、磚、瓦以及玻璃纖維等536個產品出口退稅率由5%提高至10%。
同時,123號文件取消了豆粕出口退稅,并且規定,除以上所涉產品外,其余出口產品,原出口退稅率為15%的,出口退稅率提高至16%;原出口退稅率為9%的,出口退稅率提高至10%;原出口退稅率為5%的,出口退稅率提高至6%。
123號文件發布之前,財政部、 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提高機電、文化等產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93號),對近400項稅號的產品出口退稅率進行上調。本次文件是退稅率又一次大規模的調整。經過此次調整,出口貨物與服務退稅率由原來的16%、15%、13%、10%、9%、6%、5%、0%共八檔,簡并為16%、13%、10%、6%、0%共五檔。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的調整涉及的大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這將對相關產業和企業帶來利好,尤其是部分產品經調整后的退稅率與征稅率一致,能夠實現增值稅100%的退稅。
出口退稅率一直是我國調節出口、調整產業結構的重要工具之一。出口退稅率的調整將影響相關出口企業的成本及利潤水平。鑒于此,筆者建議相關出口企業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復核出口產品情況,評估出口退稅率變化帶給企業的潛在影響;二是復核定價策略,如有必要且商業可行,與國外買方對出口價格的調整進行磋商;三是復核出口產品的海關商品編碼,判斷產品歸類是否恰當以及因此影響出口退稅率的適用,并在必要時作出合理調整;四是注意新出口退稅率的適用時點,合理安排出口進度,以盡量享受較高的出口退稅率;五是積極開展成本分析,究竟是繼續通過外貿企業出口,還是自行出口。
筆者提醒,對未納入此次出口退稅率調整的產品,具備調整訴求的相關企業可以與財政、海關、稅務、行業協會等部門進行積極溝通,尋求通過稅則調研進行出口退稅率調整的可能性,并適時尋求外部專業機構的協助。
退稅效率有望進一步提高
完善出口退稅政策,不僅體現在出口退稅率的上調,而且體現在退稅效率的進一步提高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號,以下簡稱2號公告),將出口企業分為一類~四類:對于一類、三類及四類企業的評定標準采用正列舉的方式,除上述三類外的企業為二類企業。在對于不同類別企業的管理方式上呈現差別化待遇,如為一類出口企業提供綠色辦稅通道,且對符合條件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相關手續;對于四類出口企業,除需要完成一系列的審核要求并排除所有審核疑點外,辦結手續的時間一般為20個工作日內。
48號公告對2號公告中的分類辦法作出以下修改:一是調整出口企業管理類別評定標準,使得一類、二類出口企業的門檻降低,部分企業因此可以受益并調高分類管理類別;二是取消管理類別年度評定次數限制,信用評級高、納稅記錄好的出口企業只要達到一、二類管理類別標準,就能盡快調整管理類別,提高其退稅效率;三是縮短評定調整工作的時間,要求各地稅務機關按規定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定調整工作。此外,48號公告還進一步明確了全面推行無紙化退稅申報、鼓勵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為中小企業代辦退稅等事項。
筆者認為,出口退(免)稅政策在推動國民經濟增長,促進對外貿易發展,增加外匯收入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長久以來,出于對出口騙稅等違法手段進行嚴厲打擊,從退稅源頭予以嚴厲管控的考慮,稅務機關對于出口退稅的審核一直較為嚴格。但是,隨著輕事前、重事后的征管理念的逐步推行,出口退稅領域也取消了多項前置審批程序,并強化后續管理措施,這些都對稅務機關的出口退(免)稅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也對納稅人的合規性提出了新的挑戰。
注會培訓機構提醒,出口企業在充分享受現行稅法環境下對于出口企業的一系列惠民政策的同時,亦需要關注現行稅務管理形勢下的合規性要求。